|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 1993年10月21日通过)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 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
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一、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 政策,爱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 。
二、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 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 住。
三、住持依选贤制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 可连任。
四、住持、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尽职 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 。如有玩忽职守,居职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免其职务。
五、早晚课诵、二时斋供、坐禅听讲、集体劳 动,除按寺院传统可以不随众的僧人外,因病因事 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 ,不共住。
六、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 守殿堂秩序,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 评或记过。
七、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应及时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八、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常住或私 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 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九、全寺僧众均需僧装整齐,及时剃除须发, 清净素食,禁止饮酒、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 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 ,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 ,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不 得私自砍伐采摘自用或做人情。违者,进行批评教 育,照价赔偿。
十三、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 膳宿。
十四、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 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附录十一
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办法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21日通 过)
第一条 为了依靠佛教界自身的财力,解 决建设与发展全国和地方佛教事业经费的不足,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和全国与 地方佛教协会的支持下,大部分寺院经过恢复修整 ,开展寺务,已初步具有一定的财力基础。寺院向 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少量经费,支持佛教事业
的建设与发展,既有利于佛教事业的全局,也符合 各寺院长远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为了按照各寺院不同的收入情况, 合理确定提供经费的不同数额,兹将汉族地区寺院 划分为四类:一类,年总收入二百万元以上;二类 ,年总收入一百万元以上;三类,年总收入五十万
元以上;四类,年总收入十万元以上。各类寺院名 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于1993年12月底 以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此分类仅就寺院收入多
少而言,别无其他含义。
第四条 各类寺院每年提供经费的数额是: 一类四万元,二类二万元,三类一万元,四类二千 元。各类寺院提供的经费,半数直接交中国佛教协 会;半数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用以补贴省、地(市)、县(市)三级佛教协会的 经费开支,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佛教协会制定。
第五条 寺院类别及提供经费的数额一经确 定,五年不变。各类寺院均应将所承担的经费数额 作为必须支出项目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少数民族地区佛教寺院提供经费的 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94年起实施。
附录十二
中国佛教协会关于加强省级佛教协会组织建设的几点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级 佛协)是所在省区市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
教务组织。省级佛协肩负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 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 佛教团体、寺院合法权益的重任;肩负着指导、支 持、组织、协调本省区市各级佛教协会、居士团体
、寺院开展各项佛教事业的重任;肩负着督导本省 区市各级佛教协会、居士团体、寺院贯彻执行中国 佛教协会决议和决定的重任。加强省级佛协的建设 ,是我国佛教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组织保证。遵照
赵朴初会长提出的“省级佛教协会必须建设成为领 导班子、工作班子健全,有会址,有经费来源,具 有法人资格,联系信s教群众,正常开展会务的实体
”的要求,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省级佛协 参照实施。
一.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要健全
1.必须有一名会长或副会长驻会主持会务;必须 有一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驻会主持日常会务工作。
2.定期召开会长会议、办公会议,重要会务须经 会长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 人员。工作人员要以佛教徒为主体。要向政府主管 部门申报确定相应编制,因需要亦可聘任若干工作
人员。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要加强团结,密切配合 ,搞好工作。
二.要有适当固定会址
1.省级佛协必须有固定会址。会址最宜设在寺院 。会址所在的寺院直属省级佛协领导。会寺在经济 上可视具体情况各自分管或统筹管理。
2.个别尚没有适当会址的省级佛协,可结合收回 开放一座寺院统筹解决会址问题。
三.要有经费来源
1.佛教界自筹一部分经费。参照1993年10 月21日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通 过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
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所收经费,必须用于佛 教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2.兴办自养服务事业以增加经济收入。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4.接受海内外佛教界的自愿捐助。
四.关系要理顺
1.省级佛协要尊重和接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的领导和管理,这种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 部事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 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根据《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省级 佛协必须接受中国佛教协会在佛教内部事务上的指 导和检查,并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
3.根据本省区市佛教协会章程,省级佛协应在佛 教内部事务上对所在省区市的各级佛教协会、佛教 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实行指导和检查。
所在省区市各级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 其他佛教组织必须执行省级佛协的决议和决定。
五.取得法人资格省级佛协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 报办理社团法人资格的手续。
六.搞好自身建设省级佛协除加强组织建设,提 高工作效率外,还应在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 建设和人才建设方面做出表率,发挥重要作用。特
别是省级佛协主要领导成员应首先带头搞好道风, 严于律己,提高文化、佛学、政策、思想水平和领 导能力。
|